发布时间:2018-11-23 作者: 浏览次数:次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第二十五条,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》(中办发〔2010〕32号)和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 (审计署令 第11号)。受校党委组织部委托,我处派出审计小组,对于军等29位同志任处级正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(审计名单见附件)。审计时段:2015年9月至2018年8月,必要时可以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。审计组长:李青松,主审:马鸣阳、王祥照,组员:吕月萍、李鸿伟、易玲。进点时间:2018年11月15日,预计时间40天。
审计期间,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责任方面的情况需反映的,可直接与审计处联系。
联系电话:4682282 邮箱:tlmdxsjc@sina.com
特此公示。
审计处
2018年11月23日